生猪调运前,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,经检疫合格的生猪,凭检疫证明以及输入地要求附带的材料,使用备案车辆运输,GPS行车轨迹正常运行。并遵守有关省份指定通道通行规定,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。
一、申报检疫有什么要求?
调运生猪前由养殖场(户)申报检疫,不得受理经纪人、贩运人等直接申报检疫。供屠宰、继续饲养的生猪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,种猪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;申报时,养殖户通过“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”按规定时效申报,并提交养殖免疫档案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材料;佩戴合法有效的免疫耳标。
三、不予受理检疫申报的情形有哪些?
对不按规定时限申报、主体不符、要件不全、跨行政区域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,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拒绝受理。
四、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形有哪些?
对生猪来历不明、存栏异常增加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、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、未佩戴耳标、无养殖(防疫)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以及检疫不合格的,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。
五、承运人运输生猪应当履行什么义务?
生猪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进行备案,在生猪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,不承运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。